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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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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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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

2.新电商法即将实施,京东亮证治理进行时

3.私自调整运营区域拒不退卡,摩拜涉嫌违约

4.瓜子二手车违反广告法被罚1250万,代言人孙红雷也有法律风险


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

为加强对办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指导,最高检组织编写并于2018年11月9日印发了《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指引》”),并明确强调,应特别注意对“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等问题的审查认定。

享说

(一)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

针对企业工商登记中所包含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指引》指出:对于企业工商登记等信息中所包含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应当明确该号码的用途。对由公司购买、使用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从而严格区分“手机、电话号码等由公司购买,归公司使用”与“公司经办人在工商登记等活动中登记个人电话、手机号码”两种不同情形。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查认定

对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的审查认定,《指引》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原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后者的范围明显更广。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规定”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而“国家有关规定”还包括部门规章,这些规定散见于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统计、邮政等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

(三)对“非法获取”的审查认定

对于“非法获取”的审查认定,《指引》指出:在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中,需要着重把握“其他方法”的范围问题。“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与窃取行为具有同等危害性的方法,其中,购买是最常见的非法获取手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犯罪,诈骗分子往往先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然后自己直接用于诈骗或转发给其他同伙用于诈骗,诈骗分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行为,其同伙接收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明显也属于非法获取行为。同时,一些房产中介、物业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的业务员往往与同行通过QQ、微信群互相交换各自掌握的客户信息,这种交换行为也属于非法获取行为。此外,行为人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也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除最高检外,为有效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也于2018年11月30日发布了《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引(征求意见稿)》,从管理机制、技术措施、业务流程等方面对互联网企业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进行了指导。

 新电商法即将实施,京东亮证治理进行时

2018年12月3日消息,京东日前发布《京东平台关于行政许可信息亮证治理公告》。京东公告中表示,如商家未上传或更新的行业许可证件信息无法在京东网站公示,京东平台将按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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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举是为了迎接即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在“公示义务”这一点上着墨颇多。

(一)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公示义务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二)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示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同时,《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相关公示义务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因为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上述监督与管理义务,才有了京东此次的治理行动。

私自调整运营区域拒不退卡,摩拜涉嫌违约

近日,有不少网友反映,摩拜单车更改运营区域,导致原先为通勤买的年卡无法按原收费标准使用也无法退款。此前,摩拜北京微信公众号发文称,摩拜单车在北京规划了最新城市运营区域,本次新划定的运营区域从六环路缩小至五环路,其电子围栏即将上线。文中称,如果用户将车骑出运营区域,并在运营区域外关锁,2018年11月26日起将收到短信提示,2018年12月9日起将收取5元调度管理费。有消费者联系摩拜客服退卡,对方表示已买的卡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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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摩拜调整经营区域前购买年卡、季卡,双方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消费者与摩拜成立的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消费者有权在自己所需区域使用摩拜单车,摩拜有义务向消费者在其所需区域提供摩拜单车服务。而摩拜自行调整经营范围,在合同有效期内拒绝向消费者在其所需区域提供摩拜单车服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摩拜私自调整运营范围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与摩拜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摩拜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摩拜骑行套餐时,会有一个骑行套餐购买须知,其中规定“骑行套餐购买或续费成功后不支持退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该条款的设定摩拜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了合同对方消费者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该条款应归于无效。

2018年12月2日,摩拜公司回应记者称,针对此次调整受到影响的用户,可以在手机摩拜APP内“客服中心——在线客服”页面进行咨询,客服将会及时处理。

瓜子二手车违反广告法被罚1250万,代言人孙红雷也有法律风险

日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为,瓜子二手车在曾经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宣传语,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50万元。对此,瓜子二手车表示对该决定的定性存有异议,已根据法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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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2016年12月3日,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乐视网广告交易平台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广告费总金额人民币1250万元。广告内容含有“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确认,上述广告中“创办一年”的起止时间为: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同时承诺此时间段内瓜子二手车成交量为85874辆。

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2015年7月1 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成交量为442878辆车,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成交量为92375辆车。执法人员据此认为,此两者的二手车成交数量均超过当事人的成交数量,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广告语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其中第二款第二项指出广告中有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形的,为虚假广告。同时,《消费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工商部门认为,瓜子二手车的这条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同时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虚假广告的情形:服务的销售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责令瓜子二手车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款1250万元。

对此,瓜子二手车随后发表声明称,“成交量遥遥领先”广告用语是瓜子基于事实的客观表述并公开了会计事务所对瓜子成交量的审计结果。其表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定性存有异议,已根据法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但该声明中的成交量并没有对广告涉及时间“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有更多解释。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宣传语,瓜子二手车曾提供了3份证明材料,但均未被工商局采信。

本次处罚虽然只针对瓜子二手车公司,其广告代言人孙红雷虽未被罚,但亦有法律风险。《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除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外,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和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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